作者:?滴水司南?| 來源:蒲公英Ouryao
免疫細胞治療是利用人體自身或供者來源的免疫細胞,經過體外培養擴增或活化,再回輸到患者體內,激發或增強機體的免疫功能,從而清除腫瘤細胞、病原體或病毒感染等異常細胞的治療方法,包括過繼性細胞治療,治療性疫苗等。目前各個國家對細胞治療產品的定義都不盡相同,各國對免疫細胞治療的管理至今尚無統一的模式,中國對細胞治療產品按照藥品、醫療技術管理的“雙軌制”進行監管,相當長一段時間細胞治療產品被當作一門醫療技術來管理,相關法規和標準滯后或缺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相繼出臺了相關的指導原則和GMP附錄,對我國細胞治療產品生產質量控制法規和技術層面的標準經歷了從無到有、再到不斷完善的發展歷程。筆者梳理了一下我國細胞治療產品相關管理法規政策概況,如有遺漏,歡迎大家留言補充: 2003年12月24日,為保證促進我國人胚胎干細胞研究的健康發展,科技部和衛生部聯合下發了12條《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明確了人胚胎干細胞的來源定義、獲得方式、研究行為規范等。 2009年5月,原衛生部發布《首批允許臨床應用的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衛辦醫政發〔2009〕84號),為了加強對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準入管理,委托中華醫學會和中華口腔醫學會對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進行了細化,提出了首批允許臨床應用的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規定“自體免疫細胞(T細胞、NK細胞)治療技術”按第三類技術管理。 2009年國家衛生部醫政處頒布了《自體免疫細胞(T細胞、NK細胞)治療技術管理規范》,將細胞治療產品作為第三類醫療技術進行管理,允許用于臨床。 2015年7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關于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審批。 2017年10-11月,發布《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生物制品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修訂稿,將細胞治療類產品納入藥品管理審批,即:申請人欲將細胞治療類產品按藥品進行注冊上市的,可按治療用生物制品相應類別要求進行申報。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報開始受理,從此,我國細胞治療產品研發及其產業化如雨后春筍般崛起。 2017年12月22日,CDE發布了《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代表細胞治療產品由“第三類醫療技術”向“藥品”監管的過渡,該指導原則明確細胞治療產品是指:用于治療人的疾病,來源、操作和臨床試驗過程符合倫理要求,按照藥品管理相關法規進行研發和注冊申報的人體來源的活細胞產品,對細胞治療產品按照藥品管理相關法規進行研發時的技術要求進行了總體闡述。該指導原則發布以來,我國細胞治療產品的研發和注冊申報數量明顯增加,特別是免疫細胞治療產品。 2020年6月30日,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生物制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號),明確規定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產品屬于治療用生物制品注冊類別,即治療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類疾病治療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達系統的工程細胞(如細菌、酵母、昆蟲、植物和哺乳動物細胞)所制備的蛋白質、 多肽及其衍生物;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產品;變態反應 原制品;微生態制品;人或者動物組織或者體液提取或者通過發酵制備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等。生物制品類體內診斷試劑按照治療用生物制品管理。 2022年1月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重磅發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細胞治療產品附錄》(征求意見稿),明確細胞治療產品(以下簡稱細胞產品)是指人源的活細胞產品,包括經過或未經過基因修飾的細胞,如自體或異體的免疫細胞、干細胞、組織細胞或細胞系等產品,不包括輸血用的血液成分、已有規定的移植用造血干細胞、生殖相關細胞,以及由細胞組成的組織、器官類產品等。我們將迎來國內首部《GMP附錄-細胞治療產品》,該附錄界定的范圍僅包含人源的活細胞產品,包括現在研究比較火熱的CAR-T、MSC(間充質干細胞)、ESC(胚胎干細胞)、iPSC(誘導多潛能干細胞)、NKC(自然凋亡細胞)等,但并不包含基因治療產品。基因治療這類產品更多的是由改造后的病毒作為產品的,因此并不屬于該附錄規定的范圍內。 2021年2月10日,CDE發布的《免疫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提及根據作用機制的不同,目前的細胞免疫治療研究熱點類型主要包括:腫瘤浸潤淋巴細胞(tumor-infiltrating lymphocytes,TILs)、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modified T cells,CAR-T)以及T細胞受體嵌合T細胞(T-cell receptor-engineered T cells,TCR-T)等,此外,還存在基于自然殺傷細胞(natural killer cells,NK)或樹突狀細胞(dendritic cells,DC)等其它免疫細胞的治療方法,如細胞因子誘導的殺傷細胞(cytokine-induced killer cells,CIK)等。 2022年5月11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了《上海市自體CAR-T細胞治療藥品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2年5月11日至6月10日,規定了自體CAR-T細胞治療藥品機構人員要求、質量管理體系、生產工藝、設施與設備、數字化追溯要求、生物安全要求、留樣管理、放行要求、供應鏈管理、記錄保存、醫療機構審核、醫療機構名單發布、藥物警戒、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社會共治等管理要求,彌補了國內自體CAR-T細胞藥品監督管理要求領域的空白。 參考文獻 [1] 國家藥監局、核查中心、生物制品圈、蒲公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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